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信息表
事项名称 |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事项编码 |
42006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核上报权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
申请主体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申请条件 |
1.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拟迁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2)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3)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4)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5)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6)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数量限制 |
无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改)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0号)第十五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拟迁气象台站新址的建设用地; (二)落实迁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 (三)拟迁新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
申报材料 |
1.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 2.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 3.拟迁站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意见; 4.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或承诺,落实迁建立项批复或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提出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5.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拟迁新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
服务表格 |
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特殊环节 |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
年审或年检 |
无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气象局网站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89 |
监督电话 |
0951-5029848、6982656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手机APP客户瑞、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
在线办理链接 |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办理流程表
程序 |
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 |
办结时限 |
受理 |
政务服务 大厅窗口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审查 |
观测与网络处 |
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观测与网络处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送达审批办公室。 |
自窗口受理后第3个工作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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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办公室 |
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意见。 |
自窗口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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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局务会 |
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 |
自窗口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
送达 |
观测与网络处 |
根据决定,形成批复文件。 |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批复、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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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
附表: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