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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应急指挥机制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的国家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国家减灾委组织实施。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高温、沙尘暴、雷电、大风、霜冻、大雾、霾等灾害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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