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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行政执法主体: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气象主管机构
    本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宁夏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分类目录》确定的第1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执法主体: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气象主管机构
    本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宁夏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分类目录》确定的第14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行政执法主体: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气象主管机构
    本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宁夏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分类目录》确定的第13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气象主管机构
    本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宁夏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分类目录》确定的第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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