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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1条(法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9条(地方性法规)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6条(地方性法规)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9条(部门规章)
    申请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影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保护标准。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应当包括以下2项内容:
    (1)拟建建设项目规划情况(包含拟建楼体地平面海拔高度、楼体高度、栋数、各栋楼南北向的宽度等);
    (2)建设地点距银川新一代天气雷达站的直线实测距离数据。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书》
    3、拟建建筑物与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
    4、拟建建筑物竣工后与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的遮挡仰角示意图
    办理程序
    1、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扩、改建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2、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初步勘察建设项目可能对气象探测环境产生的影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勘察报告书。
    3、影响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影响其它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被批准的,发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原因退回申请单位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
    办理时限
    2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1-698268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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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
    承办单位:宁夏气象服务中心
    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气象局
    Tel:(0951)5029915
    宁ICP备:0500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