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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指南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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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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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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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1条(法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9条(地方性法规)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6条(地方性法规)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9条(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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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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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影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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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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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示文件。应当包括以下2项内容:
(1)拟建建设项目规划情况(包含拟建楼体地平面海拔高度、楼体高度、栋数、各栋楼南北向的宽度等);
(2)建设地点距银川新一代天气雷达站的直线实测距离数据。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书》
3、拟建建筑物与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
4、拟建建筑物竣工后与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的遮挡仰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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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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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扩、改建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2、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初步勘察建设项目可能对气象探测环境产生的影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勘察报告书。
3、影响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影响其它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被批准的,发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原因退回申请单位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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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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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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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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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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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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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951-698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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