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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涌保护器(SPD)登记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涌保护器
(SPD)登记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气象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涌保护器(SPD)登记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反馈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附件: 1.电涌保护器登记备案申报表
2.电涌保护器技术参数登记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涌保护器(SPD)登记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强化电涌保护器的使用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电涌保护器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电涌保护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涌保护器包括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以及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电涌保护器应当在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
自治区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负责办理电涌保护器的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电涌保护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并取得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六条 电涌保护器的性能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测机构测试合格的电涌保护器。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实反映申请单位和电涌保护器的真实情况。
第八条 首次申请备案的,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三)电涌保护器登记备案申报表及技术参数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使用申请备案产品的用户目录及用户意见;
(六)电涌保护器生产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电涌保护器生产单位授权经营证明;
(八)具体申报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九)中国气象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二十四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二十四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电涌保护器生产单位为本单位产品申请备案的,可不提交第八条规定中的第(七)项材料。
第十条 备案申请单位应当在备案有效期满前,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申请延续备案的,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次的登记备案证明;
(二)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
(三)单位基本情况变化说明。
第十一条 上述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或者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第十二条 上述第十条规定的第(三)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情况。若无变化,则申请延续备案时可不提交此项材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十四条 备案相关文书须加盖自治区气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 备案结果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使用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首次备案的,备案有效期截止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之后的24个月。
其它情况的备案有效期截止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24个月内签发的监督测试报告或者抽样测试报告中注明的下一次测试时间。
第十七条 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电涌保护器,应当注销其备案记录。
第十八条 已登记备案的电涌保护器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等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重新备案,并注销原备案记录。
第十九条 电涌保护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时使用的同型号电涌保护器参数应当与登记备案时的参数一致。
第二十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电涌保护器有以下情况的,撤销其备案,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检测确实存在缺陷,要求其改正而不予执行的;
(二)备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等行为的;
(三)备案登记人员在备案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电涌保护器登记备案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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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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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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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性能及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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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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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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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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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涌保护器技术参数登记备案表
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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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别: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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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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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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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mp(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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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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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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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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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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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别: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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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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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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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x(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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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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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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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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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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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别: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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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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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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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c(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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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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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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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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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号和电信网络的电涌保护器需登记的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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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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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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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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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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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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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保护水平U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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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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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地/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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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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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类型选择填写以上表格;
2.应对照型式试验报告的相关内容填写,确保备案产品的唯一性;
3.既有低压配电系统电涌保护器功能又有电信和信号网络电涌保护器功能的产品应同时登记上述技术参数。
作者: 来源:宁夏气象局法规处